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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思安与被告俞翠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思安;俞翠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彭思安,男,193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现住鼓楼区。被告:俞翠红,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彭增刚(俞翠红爱人),男,195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思安诉被告俞翠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思安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思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彭思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