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思安与被告俞翠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思安;俞翠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彭思安,男,193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现住鼓楼区。被告:俞翠红,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彭增刚(俞翠红爱人),男,195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思安诉被告俞翠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思安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思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彭思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