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广联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广联广告有限公司,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广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夏学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曹利民。本院作出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27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