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阎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