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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阎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