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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赵天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遵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文,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遵化市黄金公寓中栋4门***室。2011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6日转监视居住,2013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遵化市看守所。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文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天文伙同桂某某、关某某、李某某、杨某(以上四人已判刑)身穿警服,佩戴警用头盔、携带警棍,驾乘李某某的红色奥拓轿车,假借清查传销之名,到遵化市西三里乡张各庄村田某甲等外地人的租房处,逼迫田某甲等8人面对墙壁站好、将身上物品掏出来放到地上,并对田某甲、李某等人进行殴打、搜身,后抢走李某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及现金10余元、谢某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及现金270元、田某甲EIT3002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及现金300元、陈某直板手机一部(价值200元)、胡某甲现金65元、赖某现金130元、曹某现金30元。当晚21时许,被告人赵天文等五人又窜至遵化镇东关村杨某甲等外地人的租房处,将杨某甲、高某等10余人控制后,实施搜身、殴打、翻东西等行为,后抢走高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293元)、金帝直板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MPEG手机一部(价值450元)及现金400元,抢走姚某金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田某乙918型手机一部(价值480元)、杨某乙诺基亚3250手机一部(价值680元)及现金40元、黎某JUGATE手机一部(价值750元),抢走杨某丙现金120元、王某丙现金80元、黄某现金5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天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天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天文伙同桂某某、关某某、李某某、杨某(以上四人已判刑)身穿警服,佩戴警用头盔、携带警棍,驾乘李某某的红色奥拓轿车,假借清查传销之名,驾乘李某某的红色奥拓轿车到本市西三里乡张各庄村田某甲等人的租房处,借清查传销之名,逼迫田某甲等8人面对墙壁站好、将身上物品掏出来放到地上,并对田某甲、李某等人进行殴打、搜身,后抢走李某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及现金10余元、谢某的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及现金270元、田某甲的EIT3002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及现金300元、陈某的红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200元)、胡某甲的现金65元、赖某的现金130元、曹某的现金30余元。案发后,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EIT3002手机一部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赵天文伙同桂某某、关某某、杨某、李某某又窜至遵化镇东关村杨某甲等外地人的租房处,将杨某甲、高某等人控制后,实施搜身、殴打、翻东西等行为,抢走高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293元)、金帝直板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MPEG手机一部(价值450元)及现金400元,抢走姚某的金立手机一部(价值150元)、田某乙的918型手机一部(价值480元)、杨某乙的诺基亚3250手机一部(价值680元)及现金40元、黎某的JUGATE手机一部(价值750元),杨某丙的现金120元、王某丙的现金80元、黄某的现金50元。后赵天文、桂某某、关某某将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变卖,赵天文分得现金400元。案发后,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金帝直板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918型手机一部、JUGATE手机一部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赵天文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天文委托其亲属退还赃款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天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甲、李某、谢某、赖某、曹某、胡某甲、陈某、高某、姚某、田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丙、黄某、黎某、胡某乙、王某丁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纪某、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报告书,书证收条,退款条、抓获经过、遵化市人民法院(2010)遵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桂某某、关某某、杨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天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天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天文委托其亲属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天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天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天文委托其亲属退还的赃款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子波代理审判员  李文峰代理审判员  廉 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