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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1年2月双方在江安县大妙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1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富权,2004年2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富臣。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双方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张富权、子张富臣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到16岁;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个人债务个人负责偿还。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和原告夫妻关系其实是很好的,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在我,是我原来一段时间去打牌确实输了不少钱,但是我希望原告给我个机会让我好好改正,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后对两个孩子的影响也不好。至于我打牌赌博确实是不对的,我今天在法院法官的面前保证今后再也不打牌了,请求原告给我个机会,我会好好改正,对原告、对家庭、对子女好好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1年2月20日双方在江安县大妙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1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富权,2004年2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富臣。原、被告婚后一起共同外出务工,生活在一起,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经常打牌沉迷于赌博,影响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失和。2012年2月原告以生病为由离开被告独自外出务工并治疗病情,原、被告分开生活至今。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张富权、子张富臣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到16岁;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个人债务个人负责偿还。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已达13年之久,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应当是很好的。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经常打牌而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但被告在庭审时明确表态请求原告能够原谅自己,希望与原告和好,在今后的生活中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不再去赌博,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不要轻易提出离婚,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原、被告夫妻关系应当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