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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于福臣、于国栋与由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臣,于国栋,由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于福臣。原告:于国栋。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晓林。被告:由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臣、于国栋与被告由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臣、于国栋于2013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由新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福臣、于国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臣、于国栋撤回对被告由新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福臣、于国栋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