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于福臣、于国栋与由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臣,于国栋,由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于福臣。原告:于国栋。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晓林。被告:由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臣、于国栋与被告由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臣、于国栋于2013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由新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福臣、于国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臣、于国栋撤回对被告由新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福臣、于国栋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