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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江与陈双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353号原告李某,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胡开盛,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户籍地址山东省夏津县城区,现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