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江与陈双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353号原告李某,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胡开盛,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户籍地址山东省夏津县城区,现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