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与夏淳、陈星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3号原告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淳、陈星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淳位于上林华庭40幢303室现在正由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房屋拍卖后参与分配,现先结案。截止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夏淳、陈星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1264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589.66元。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嘉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