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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与夏淳、陈星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3号原告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淳、陈星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淳位于上林华庭40幢303室现在正由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房屋拍卖后参与分配,现先结案。截止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夏淳、陈星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1264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589.66元。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美德晨光电器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嘉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