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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堡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回军,马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回军,马春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被告刘回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春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回军,马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安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