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堡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回军,马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回军,马春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被告刘回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春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回军,马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安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