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济宁市如意嘉园小区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济宁市如意嘉园小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