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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蒋玉姣与曾迎春、李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姣,曾迎春,李世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蒋玉姣。被告曾迎春。被告李世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姣诉被告曾迎春、李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玉姣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亚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阳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