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悦与被告徐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悦,徐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陈悦。被告徐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悦与被告徐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悦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