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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冯成大、黎建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冯成大,黎建加,罗妙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迅诺奇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61-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29号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徐海。委托代理人黄金堂,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系本案的原告。被告冯成大,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建加,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罗妙珠,女,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迅诺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椎新河开发区,注册号:440682000120606。法定代表人黎建加。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文斌,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6号五楼,注册号:440101000164181。法定代表人罗维平。委托代理人霍健英,女,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冯成大、黎建加、罗妙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迅诺奇纺织有限公司、广东金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裁定准许撤诉减半收取5787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超出原告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5787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选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何健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妙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