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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德朝、李冬莲、李西宁、张红英与被执行人张生华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朝,李冬莲,李西宁,张红英,张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54-1号申请人李德朝,男,汉族,农民,系死者李冬(东)之父。申请人李冬莲,女,汉族,农民,系死者李冬(东)之母。申请人李西宁,男,汉族,学生,系死者李冬(东)之子。法定代表人张红英,女,系李西宁之母。申请人张红英,女,汉族,农民,系死者李冬(东)之妻。被执行人张生华,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德朝、李冬莲、李西宁、张红英与被执行人张生华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限张生华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李德朝、李德莲、张红英、李西宁支付人民币8.6万元,2011年古历2月30日前再付人民币7万元。被执行人张生华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719万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0.119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李冬莲与被执行人张生华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生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7万元,由李冬莲退回张生华两付棺材款0.3万元,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情况,经合议庭评议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5.3万元。余下款项3.419万元申请人表示放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生华向本院交纳执行款7万元(其中含申请人借款0.3万元)。申请人李冬莲已领回12.3万元,执行费2258元决定免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