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祝建芳与陈建君、郑利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建芳,陈建君,郑利江,慈溪市汇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036号申请执行人:祝建芳,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慈溪市掌起镇裘家村裘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6310061730被执行人:陈建君(系慈溪市弘益电器厂业主),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余家江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012254794被执行人:郑利江,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余家路。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07314730被执行人:慈溪市汇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雷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711264514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618号祝建芳与陈建君(系慈溪市弘益电器厂业主)、郑利江、慈溪市汇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了250000元。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5600000元,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0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