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戴强勇与郭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36号原告戴强勇与被告郭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开庆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云成因犯罪正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强勇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云成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戴强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7月3日,被执行人郭云成尚欠申请执行人戴强勇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