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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岳某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