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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10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2628。法定代表人尹婷婷,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村石龙头地段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徐文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51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