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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西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管连芳与被告葛全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连芳,葛全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西初字第73号原告管连芳,女,192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葛全太(又名管泉泰),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本县。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连芳与被告葛全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连芳于2013年7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