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民西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管连芳与被告葛全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连芳,葛全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西初字第73号原告管连芳,女,192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葛全太(又名管泉泰),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本县。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连芳与被告葛全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连芳于2013年7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