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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何旺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旺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087号罪犯何旺财,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以(2009)狮刑初字第7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旺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泉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4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旺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旺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旺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