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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贤明与被申请人王卫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贤明,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诉保字第19号申请人徐贤明。被申请人王卫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王卫国所有的车辆一辆,保全期限自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日止。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张明审判员  郭秋菊审判员  刘国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