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爱新与王春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新,王春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张爱新被告王春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新诉被告王春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合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