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审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6)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卢苍忠、杨志。被执行人王旭明。被执行蒋荣秋。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501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3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501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2013年4月3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共82920元。2013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3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501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