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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郝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0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郝某。杨某诉郝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7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杨金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