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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XX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范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176号原告梁XX。原告委托代理人逯XX,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XX。原告梁XX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0日,被告范XX向原告借款205300元整,至今未还。原告借钱给被告后致生活困难,现急需被告偿还借款用以维持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法庭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