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他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伟丽与叶成梁、廖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当事人
张伟丽;叶成梁;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212号原告:张伟丽,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凤良俊,安徽省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梁,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廖伟,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丽与被告叶成梁、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丽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叶成梁、廖伟位于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恒祥新村3幢1单元401室房产一幢(保全价值人民币38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成梁、廖伟位于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恒祥新村3幢1单元401室房产一幢(保全价值人民币38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