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苏州百易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唐洪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百易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洪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390号原告苏州百易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海江。被告唐洪轩,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百易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洪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百易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百易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百易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美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珩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