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润民初字第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二怀与魏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怀,魏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0839号原告李二怀。被告魏恺。原告李二怀诉被告魏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景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二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以自己的锐志汽车一辆作抵押,后来被告将汽车变卖,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偿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和利息。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被告魏恺书写借款合同一份,言明借原告李二怀3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锐志轿车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给原告。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追索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二怀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