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甲与被告祁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甲,祁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武甲,女。被告:祁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甲诉被告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甲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甲负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运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