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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珍、周代才、周代容、周代辉与被告周代银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原告周某甲,女,汉族,系原告刘某某长女。原告周某乙,女,汉族。被告周某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思菊,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650元。(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