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德兵、宋明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德兵,宋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德清,主任。被执行人张德兵,男,汉族,住万州区天城镇中坝村。被执行人宋明菊,女,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计生征字011072008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德兵、宋明菊夫妇在未取得《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30日生育一女孩,属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万计生征字011072008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德兵、宋明菊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000元,决定书于2012年12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张德兵。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后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也未履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万计生征字011072008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万计生征字011072008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