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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三虎因杨三虎犯放火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杨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旱地示范园北段。法定代表人任彦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三虎,曾用名杨某某,男,(基本情况略)。申请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三虎因杨三虎犯放火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杨三虎赔偿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物损失、误工损失共计30000元。在执行中,杨三虎于2013年1月23日履行了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述伟执行员  付良刚执行员  郭亚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