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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夏时文与巢湖市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时文,巢湖市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6号原告:夏时文,男。被告:巢湖市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夏时文诉被告巢湖市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时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夏时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夏时文诉被告巢湖市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夏时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张世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难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