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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尘与被告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尘,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54号原告陈尘,男,1980年4月7日出生。被告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天台五路88号。注册号610000100089413。法定代表人张同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金勇,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尘与被告陕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尘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宋晓娟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