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田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讯,无业。2005年12月、2007年2月、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2010年8月12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讯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田讯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城东小区331号东侧,采用攀爬房屋东侧墙上落水管后翻窗的方式进入该楼201室房间,趁被害人董灼仙熟睡之际,窃得欧米茄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33163.198元、iphone5代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949元、带玉坠挂件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7504.40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鳄鱼牌女式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980元、粉红色女式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270元、内有香水一瓶,价值人民币450元)和驾驶证、行驶证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58516.5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讯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iphone5代手机、现金8200元,并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2、2012年1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讯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59号2幢501室,采用爬楼房的下水道再翻窗进入,窃得陈静的女式拎包1只,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灼仙、陈静的陈述,证人李建中、李声仁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58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讯能当庭自愿认罪及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现金82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丁金龙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颖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