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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行非诉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金勇计划生育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金勇,龙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吴行非诉审字第61号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志雄,局长。被申请人陈金勇,男,1981年07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海滨街道梅逢居委会博基村。被申请人龙广英,女,1983年02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海滨街道梅逢居委会博基村。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局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2)第170205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局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2)第170205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陈亚才代理审判员 : 彭 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 冼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