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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坎墩胡超建材商店、胡志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坎墩胡超建材商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78号申请人:慈溪市坎墩胡超建材商店。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开发区(租用)。负责人:胡志芳,该商店业主。申请人慈溪市坎墩胡超建材商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468245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2月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和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宏卓建材经营部、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宏卓建材经营部,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坎墩胡超建材商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坎墩胡超建材商店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