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陕西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陕西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70号原告:汪某某,西安比亚迪汽车公司操作工。被告:陕西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小刚,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