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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忠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