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忠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