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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俞安龙与董义军、董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安龙,董义军,董纪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238号原告:俞安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允成,奉化市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义军,个体工商户。被告:董纪恩,个体工商户,原告俞安龙为与被告董义军、董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安龙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安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万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3745元,由原告俞安龙负担。审 判 长  单巧萍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