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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建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建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10-1号原告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城西二路西侧岙兰路南侧。被告孙建芹,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于被告孙建芹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网点一套,并已提供了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网点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告孙建芹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网点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