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索天顺与帅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天顺,帅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索天顺被执行人帅世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天顺与被执行人帅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帅世富归还原告索天顺借款3050元。案件受理费132元,其他实际支出费用300元,共计432元,由被告帅世富负担。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帅世富家庭经济困难,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索天顺于2005年11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故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以(2005)西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索天顺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索天顺于2013年6月30日书面告知我院,被执行人帅世富患有重病,无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放弃本案的执行款项,同时因其生活困难,申请本院退付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立案费共计780。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索天顺已放弃本案的执行款项,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30元、执行立案费350元,共计78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索天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脱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