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陈来福与沈兴芳、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福,沈兴芳,韩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陈来福。被告:沈兴芳。被告:韩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福与被告沈兴芳、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来福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来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来福撤回对被告沈兴芳、韩宝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来福负担,其余1350元退还原告陈来福。审 判 员 邱洁健人民陪审员 丁国军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茹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