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爱娥与孙秀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娥,孙秀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刘爱娥。被告孙秀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娥与被告孙秀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