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诉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刘必成与陈淑娟、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必成,毛翔,陈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诉保字第39号申请人刘必成。被申请人毛翔。被申请人陈姝娟。申请人刘必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翔、陈姝娟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翔、陈姝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