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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张风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张风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陈龙。被告张风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张风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海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