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张风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张风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陈龙。被告张风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张风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海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