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君岐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