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汪正云与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根全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云,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根全,施彩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汪正云。被告: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赛英。被告:方根全。被告:施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正云与被告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根全、施彩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正云请求本院撤销本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并判令座落于开化县音坑乡对门村桑淤岭九龙花苑25-2(原号为25-1)号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方根全、施彩珍所有。本院认为原告汪正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构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六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正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小兵审 判 员 叶诗靖人民陪审员 吴宏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