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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浩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浩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082号罪犯刘浩,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融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