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光林、李运华请执行被执行人行李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光林,李运华,李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代光林,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李运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李洪军,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代光林、李运华申请执行李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江安民初字第42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军家庭经济困难,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代光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昌云